近日,鹤山区法院鹤壁集法庭成功化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自愿协商和解,某小区物业公司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张某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张某年龄74岁,系鹤山区中山路某矿退休工作人员,被告田某系物业雇佣的保洁人员。当时张某在居住楼的楼梯间内放置一张闲置床,被告田某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反映,因未能查找到物主,且因为该床重量太沉搬不动,被告田某即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指示将该床损毁。原告张某得知床被损毁后进行报警,因双方争议较大,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物业公司一开始表示原告张某侵占公共区域放置物品,有错在先,不应对其进行赔偿。承办法官向物业公司和被告田某讲解,原告张某在公共区域放置闲置物品行为不当,物业公司应通过劝解以及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原告张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物业公司指使保洁人员简单、粗暴的将原告张某的床损坏,也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对物业公司释法明理的同时,也使原告张某认识到了自己占用公共区域存放杂物也有过错。经过耐心劝说,物业公司当场支付张某赔偿款350元,原告张某也当场撤诉,该起矛盾纠纷顺利解决。
鹤山区法院一直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