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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证明书》 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

  发布时间:2023-03-13 16:23:54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落实“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鹤山区人民法院持续探索和完善自动履行义务正向激励机制,向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

2022年2月,陈某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防水材料500卷,货款总计60000元。陈某收到货物后,仅支付货款48000元,剩余货款12000元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将陈某诉至鹤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陈某支付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启动了涉企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对该案优先立案、执行。负责该执行案件的副院长刘海军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摸透案情,对被执行人陈某释法明理,耐心向其分析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以及自动履行带来的益处。被执行人陈某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将剩余货款履行完毕,执行法官当场向其发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并表示在其需要的时候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证明。被执行人陈某收到证明书,由衷的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至此,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是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为了让“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同时兼顾企业健康发展,鹤山区人民法院创新推出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司法运行各环节有机融合,以柔性正向激励方式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让自动履行的当事人获得更多的信用支持,不断推动法院政治建设、执行、改革创新等工作迈上新台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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