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上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郜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鹤山区法院院长翟振东担任审判长,鹤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常保军出庭支持诉讼。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后予以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份,被告人郜某某在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杨吕寨租住的房子附近使用铁猎夹和细犬,获捕一只野兔和三只黄鼠狼,其捕获时间和地点,属于鹤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期和禁猎区。
公益诉讼机关认为,被告人捕获的黄鼠狼和野兔经鉴定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黄鼬和华南兔,其行为不仅造成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死亡的直接损害,还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76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鹤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狩猎安全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鹤山区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及公诉机关、公益诉讼机关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狩猎活动。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176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鹤山区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是鹤山区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生动实践。鹤山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行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筑牢环境资源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