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别与办理“执转破”案件,对及时解决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促进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目前,仍有一些基层法院并未受理破产案件,在办理破产案件尤其是“执转破”案件的水平和经验上仍有待提高。本着实事求是的理念,基层法院可梳理具有典型意义和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转破”案件,为成功办理破产案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执转破”案件,基层法院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甄别与办理。
一、从思想认识角度
甄别与办理“执转破”案件,首先就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执转破”工作的主动性。一方面,基层法院需主动学习破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的法官进行“执转破”业务培训,树立大局意识,将破产程序彻底消化终本案件、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案款分配公平化以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等独特优势,转化为执行法官积极开展破产移送的思想共识。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可以积极参与破产工作的调研活动和会议,强化组织、提升能力,总结经验与教训,避免自己在办理“执转破”案件时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要充分认识“执转破”在化解执行“僵尸案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执转破”工作单独考核和激励机制,从案件折算和相关待遇上予以适当倾斜,激发执行法官对“执转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要树立清晰的工作思路认识,明确办理流程,坚持三个“严格”。即:对于涉及到“执转破”的案件,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法定条件,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破产对象、破产原因、意思表示”三个条件审查移送。严格遵循“执转破”的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启动移送破产实行合议制与审批制,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确保“执转破”工作有序推进。
二、从府院联动角度
加强府院联动,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破产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协调事项多,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已经成为破产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共识。在现阶段,依靠法院一家处理“僵尸”企业和推进审判工作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而政府掌握着大量法院所不掌握的资源,如果政府联合法院共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和清理“僵尸”企业,将会大大有利于促进清理“僵尸”企业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所以,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执行和破产工作的支持,推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健全破产企业配套制度。因此,基层法院想办理好“执转破”案件,可以从府院联动的角度,结合政府力量,推进“执转破”案件的甄别与办理。在实务中,破产案件里常常伴随着大量的欠税问题、职工再就业问题、欠缴社保问题等多种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过政府的积极协调,最终均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所以,认识到政府的力量与作用,在甄别与办理“执转破”案件时,因此,基层法院可积极寻求政府力量的帮助,形成一股合力。在“执转破”案件的甄别上,可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协力甄别“僵尸企业”,在破产财产处置、存量资源招商、信访维稳等工作上用行政力量推进破产案件合法有序开展。在“执转破”案件的移送与办理上,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信息传递、督查督办、服务保障等工作。推进破产案件的府院联动机制,就必须明确各职能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协调研究案件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地方政府全力配合法院执行与破产工作,形成立体化、系统化的府院联动协调配合工作大格局,保障破产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三、从破产管理人角度
破产管理人在整个“执转破”案件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资产重组等事项都需要破产管理人来解决。在案件的甄别与办理上,破产管理人这个角度也是一个切入点。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是破产管理实务的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大小直接影响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把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及可持续性建设,放到突出位置,建章立制明确责任,细化考核激励作为,资金支持保障运行,对“执转破”工作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这一点来说,在破产案件的甄别与办理上,一定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
现阶段,有些基层法院虽然还没有相关的破产案件,但是可以先行制定关于《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和《管理人考核办法》的规章制度,这样有利于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同时,设立破产专项基金,从有财产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中,按比例提取部分款项,搭配政府财政拨款,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作为相关破产案件的费用来源。采取多项措施,用破产管理人的力量来推动“执转破”案件的甄别与办理。
四、从简易程序角度
随着“执转破”工作的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势必大量转入破产程序,这无疑将给基层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在“执转破”前,相关案件已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程序,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效率等考量,在“执转破”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审、执、破”的有效衔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前期司法工作成果。同时实施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审”。当然,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建立也要着眼于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依法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从这个角度讲,简易程序的适用也将会是今后相关的基层法院办理“执转破”案件的重要考量点。
以上就是在甄别和办理“执转破”案件上,从思想认识角度、府院联动角度、破产管理人角度、简易程序角度等四个角度来论述基层法院如何进行甄别与办理,因为尚未立案,尚有不足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