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孩童在公共健身休闲场所
玩耍被撞伤
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案件详情
2022年5月5日傍晚,刚满5周岁的儿童韩某某在对公众开放的小广场玩耍时被在该小广场跑步的15岁少年李某某撞翻摔倒受伤,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住院16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46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父母将被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1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发生事故的小广场系对公众开放的休闲娱乐健身场所,该小广场设置有环形跑道,发生碰撞时原告韩某某在环形跑道上玩耍。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某某在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小广场环形跑道跑步时,应对周围环境、人员流动等状况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将在环形跑道上玩耍的原告韩某某撞倒导致原告受伤,李某某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李某某未满18周岁,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涉案事故发生时原告韩某某系刚年满五周岁的儿童,缺乏对在小广场环形跑道玩耍过程中潜在危险的认知,其监护人员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确知晓该潜在的危险性,但仍由原告独自在跑道上玩耍,明显对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损害发生的后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承担6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7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发育等因素对生活中各方面潜在的危险缺乏认知,监护人、看护人作为成年人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看护,避免各种伤害意外或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