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9日上午,姬某交通肇事案的原告人朱某和被告单位代表一起来到鹤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对法院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被告一方主动向被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33万元。
2010年2月2日晚,被告人姬某驾驶重型货车与窦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窦某死亡,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姬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提起公诉。窦某的妻子朱某等五名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姬某及姬某的单位、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调解优先”原则,副院长闫洪福和办案法官尤文广多次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并到事发地、被告单位、保险公司、窦某生前居住地进行调查走访,但终因各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33万元。
案件宣判后,尤文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耐心细致的向双方讲解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以及法院所做的大量调查走访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满意,服判不上诉。7月29日是判决生效的第一天,被告单位及保险公司将33万元赔偿款交付被害人,双方矛盾彻底化解,“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