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讨会在我院召开,本次会议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我院承办。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慧生和民一庭庭长王贺曦、研究室主任孙长付等中院领导,各基层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法庭庭长及其他业务骨干等50余人参加了会议。大会由鹤壁中院民一庭庭长王贺曦主持。
大会由我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晓晔致欢迎词,李院长首先对与会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会上,市法院窦有今就出租车挂靠经营肇事后,被挂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了充分地论证分析,并对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与现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院张洁副院长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然后探讨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适用第七十六条的法律依据,阐述了第七十六条的归责原则等。山城法院、浚县法院的其他领导和同志们,也分别就机动车挂靠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和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大会交流发言后,由市法院谷朝宪处长对此次专题研讨会进行了点评,认为大家对问题的分析基本到位,也对研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正意见。此次研讨会,全市法院共撰写论文33篇,经研讨会领导小组评议,从中选出8篇优秀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其中市法院窦有今的《出租(计程)车挂靠经营肇事后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文被评为一等奖,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中的理解与适用》和《试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和赔偿责任》均获得了三等奖。
鹤壁中院侯慧生副院长对此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次研讨会非常成功,较之前两次研讨会有了很大进步,侯院长说,这次专题研讨会对于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审判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都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市法院的办案人员,注重总结办案经验,进一步提升审判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