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民一庭在具体审理案件中,重注重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今年年初,因矿区社会法庭对一起离婚案件调解未成,该案又比较特殊,遂将案件移送我院民一庭。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女)于1963年1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两男两女。现在四名子女均已成人且生有子女。原告结婚不久即参军到部队服役。多年来,原、被告家庭关系一直和睦。2008年的一天,原、被告在看电视时,因被告评价电视剧里父母、子女间相貌的相似程度,引起原告开始审视自己的子女,结果越看越不像自己,导致原告猜忌,认为子女不是自己亲身的。由此原、被告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常常怀疑被告早年与其他男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迫使被告写下保证。之后原告曾投河、爬信号塔欲自尽,均被110解救。
原告曾于2009年2月起诉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撤回诉讼。2009年3月7日,在家长的主持下,原、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原、被告和好,共同财产48614.41元由二儿子掌管,合理支出应当双方同意,但后又产生纠纷。
在开庭前,法官将双方召集到一起,从两人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二人应当和睦相处,安度晚年等多方面调解,但是原告仍然坚持离婚。于是,民一庭依据法律规定,在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前提下,考虑到被告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也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判决由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2000元,切实保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