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对涉及妇女儿童切身权益的案件不仅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快结,而且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给予诉讼费的减、缓、免,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确保此类案件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采取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大力倡导司法人文关怀,对涉及到生存权、健康权受到影响的妇女儿童的案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例如鹤山法院民一庭在办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多次给被告做工作,被告主动给付原告先期医疗费8万元。原告撤回诉讼。因原告受伤严重,经济比较困难,鹤山法院减免原告诉讼费1650元。
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鹤壁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原告先予执行医疗费13200元,鹤山法院又批准了原告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不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还考虑到这次事故对原告幼小心灵造成的惊吓,尽管原告没有构成伤残,仍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元。
“保护妇女儿童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活动”虽然是在今年才进行的,但是鹤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直牢记服务宗旨,一直以保护妇女儿童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为己任,在同等条件下,尽最大可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