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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他人酿事故 善意执行动人心

  发布时间:2024-12-06 17:22:54


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电动三轮车载人事故引起的人格权责任纠纷案,实现案结事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并对执行法官给予了高度赞扬。

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鹤壁市山城区小庄市场游逛时无偿拉李某去定乐寺,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大下坡时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李某被送至鹤煤公司总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果为腰I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常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常某在李某住院就医期间已赔偿各项损失37279.18元,判决常某需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034.84元。判决生效后,常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戚秀丽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常某,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经了解,被执行人常某已年过八旬靠拾荒为生,生活确实困难。同时,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网络查控亦未发现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戚秀丽意识到这起案件表面是一起简单的人格权责任纠纷,背后却是双方当事人长期以来日积月累的矛盾。常某觉得自己好心搭载李某,李某却一点不领情,觉得很憋屈,在其住院期间已赔偿三万多元,实在没有能力履行。李某觉得都是因为常某的过失致自己受到人身伤害,理应全额赔偿。为彻底化解矛盾,执行干警针对矛盾症结所在,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给双方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劝说下,被执行人常某表示愿意履行赔偿款,多方筹措资金,足额向李某支付赔偿款,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示

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载人行为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但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三轮车载人属于违法行为。驾驶人一定要合法上路,遵守相应交通法规,避免违法载人,并且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充分保障搭乘者的人身安全,否则只能好心办坏事。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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