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鹤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高、失信及拘留(罚款)预告书》,提前预告案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受到的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刘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山区法院判决,王某应支付刘某人民币5000元。判决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鹤山区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并对其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在王某户籍地,执行干警通过多次打听得知王某已搬往某小区居住,执行人员前往该小区社区调查了解到其所住地后,当即将被执行人王某拘传至法院。
被执行人到院后,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履行。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戚秀丽当面向被执行人出具《限高、失信及拘留(罚款)预告书》,要求王某限期履行义务,并向其释明逃避对抗执行的严重后果。在“预拘留”措施的威慑下,王某态度明显转变,最终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将该案件案款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什么是预拘留?“预拘留”是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司法拘留前的一种预警性执行措施,以法院强制执行为后盾,通过灵活运用执行措施,进一步打破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让其正确面对问题,主动转变思想态度,从而积极履行义务。发放《限高、失信及拘留(罚款)预告书》,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在作出正式惩罚决定前“缓冲惩戒”,让其完成从“要我还钱”到“我要还钱”的心理转变,彰显了法律权威与执行威慑,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
下一步,鹤山区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群众“急难愁盼”,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打好“限制消费、失信惩戒、预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组合拳”,让执行既有温度又有力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