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都系再婚,因无感情基础,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班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于2007年9月12日结婚,因双方都系再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脾气各异,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班某认为被告对自己带的女孩也不好,共同生活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于2008年8月2日与被告分居。原告认为双方确无感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于2009年3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所带一女孩由自己抚养。
鹤山法院受理该案后,首先对该案进行调解,希望他们夫妻双方能和好如初,但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同意和好,都坚持要离婚。在财产问题上,虽然婚后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彩礼的返还与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应当返还彩礼6600元,原告认为夫妻已共同生活多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上,不应返还。经法官向原告讲明利害关系后,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