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民一庭为了审理好未成年人案件,注重及时恰当的行使释明权,减少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对每起案件,力争调解结案,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鹤山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增加抚养费和一起变更抚养权的少审案件。原告冯某的父母于2008年调解离婚,因冯某随母亲生活,冯父便将开发区的房子给其母子生活居住,每月给冯某生活费200元。2011年冯某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冯父接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另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答应不向冯母要抚养费。因两案件涉及同一孩子冯某的抚养问题,民一庭同志通知冯某的父、母到庭调解,冯母到法院听说冯父要求变更抚养权情绪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将孩子交由冯父抚养,在法院法官的耐心说服下,冯母的情绪逐渐平静,通过分头做调解工作,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把冯某抚养好,使其健康成长,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两起案件合并审理一次调解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