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执行法官戚秀丽多措并举,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成为该案成功执结的关键点,促使被执行人快速履行了全部案款,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因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始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向鹤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戚秀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均以在外地为由拒不履行,案件陷入僵局。
案件执行
执行法官没有气馁,通过银行查询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冻结了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配偶送达了冻结裁定。被执行人配偶对法院的冻结行为非常气恼,口出不逊,并对该院冻结账户的行为提出异议。
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配偶告知冻结其名下账户理由:1.双方保持婚姻存续状态,且未有分割财产协议等特殊情形;2.通过查询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发现自案件生效后其配偶与被执行人具有密切财务往来,证明该银行账户存款收入来源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及主要支出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配偶,若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后续将会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司法拘留等措施,甚至会影响子女后续学业及就业,劝告其切勿因小失大。经过耐心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配偶放弃提异议,主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全部案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利益保护对执行债务人应有部分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执行共有人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仍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但对执行共有人财产应审慎采取措施,充分保障共有人的异议权利。在保证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多方查证线索、掌握实质性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后,采取应对性执行措施,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结果,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