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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2 17:20:37


 (2023)060214

   本院在执行孙秀萍与范传卿、于济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领款人范传卿(身份证号41020********在监狱服刑其名下银行卡均已遗失,经与服刑监狱联系也无法办理领款手续。拟向其子案外人范永航(身份证号41010********放范传卿最低生活补助人民币9187.5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7天,自20260312日起至202603 18日止。

联系电话:0392-2310159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0260312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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