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602执341号
本院在执行洛阳智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鹤安永兴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公司银行账户长期没有业务,被中行豫鹤分理处列入非正常账户,后因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不符合银行移出非正常账户规定无法移出非正常账户,无法使用该账户。拟向案外人鹤壁鹤安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人民币31919.65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7天,自202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电话:0392-2310159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