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602执47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王振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不动产,成交价382000元,扣除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利息及评估费共计372829.72元,缴纳执行费4778.83元,还需退还被执行人4391.45元。因被执行人王振在监狱服刑,无可用银行卡,委托娄雪英(王振母亲)代为领取,将剩余款项打至娄雪英(王振母亲)账户:6236602232764684。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7天,自2026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电话:0392-2310159。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