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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纠纷

  发布时间:2011-04-20 09:12:06


    鹤山区法院在“做人民好公仆”主题教育活动中,牢牢把握“司法为民”这根主线,进一步深化对法院调解的认识看法,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急切需要为出发点,想方设法找准成功调解的切入点,成功调解解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7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环保建材公司签订运砖和卸砖两份协议。原告李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某环保建材公司在给付部分劳务费后,拒付剩余的款项24000余元,并又与他人签订了同样的协议,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010年12月2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劳务费24000余元,并赔偿损失15000元。

    开庭前,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具有一定调解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分歧不大,只是对部分劳务费的计算方法和原告损失的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办案人员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严格按照说理与讲法相结合、依法维护与合理让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及损失共计27000元。本案成功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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