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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通过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17 15:50:44


    日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超过诉讼时效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0年5月,原告王某正在鹤壁市中山电影院靠近公路的路边行走,被告张某驾驶面包车从后面撞上原告,将原告撞倒在地。被告随即将原告送到鹤煤集团总医院检查,通过脑部CT检查、胸部X光片检查等,原告并无大碍,被告支付检查费用1400余元。但是,第二天原告自感头痛,就陆陆续续又到该医院多次检查、输液,但未住院。到2010年6月6日,原告共支付门诊费近1300元。因被告车辆参加了交强险,双方在私下协商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正规票据,以便于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而原告则要求被告先赔钱再给被告医疗费票据。被告一气之下拒绝调解,也不再和原告商量,并且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直到2011年7月,原告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700余元。

    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收到本案的当天,承办法官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自己有过错,确实应当赔偿原告,但是家庭困难,目前无力赔偿。法官分别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向原告解释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引起败诉的法律后果,以及自己扩大损失的部分应当自行担责的法律规定;让被告换位思考,如果自己受伤也可能不放心,也会多次检查,况且被告还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减少自己的损失,生活困难不是法律规定免责的条件等。调解工作从上午8点30分开始到中午近1点钟,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8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当即回去向亲友借款,当场履行了协议。

    在此提醒,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此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追偿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责任编辑:钱华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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