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时间:2009-08-13 17:43:51


【要点提示】

    被告人伙同他人冒充工商管理人员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未果,后又找来他人将被害人绑走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现金1300余元,但被告人因故在绑走被害人时未随同前往,未参与具体抢劫行为,也未事后分赃。被告人虽未参与具体抢劫行为,但其通知同案犯来到第一案发现场,已表明其具有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同案犯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的犯罪意图,被告人应当对同案犯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抢劫罪。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09)鹤山刑初字第18号(2009年6月30日)

【案情】

    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艳霞,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2月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2007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程艳霞与王小孬(无业,与程艳霞系姘居关系,已判刑)骑摩托车到三矿文明小区门口,冒充工商管理人员非法向收废品的被害人孙景丽(驻马店人)索要20元“工商交易费”,因被害人不愿交钱,王小孬、程艳霞拦住被害人不让其走,程艳霞站在被害人的三轮车前,争执中被害人的三轮车轧了程艳霞的脚一下,但未造成伤害。王小孬、程艳霞即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5000元“赔偿费”,被害人不愿给付。王小孬用程艳霞的手机,打电话叫王振玉、凌雪峰、贾腊八(三人已判刑)等人来“帮忙”。王振玉、凌雪峰、贾腊八等人坐出租车赶到现场,伙同王小孬、程艳霞继续向被害人索要“赔偿费”,后强行将被害人拽上出租车(系王振玉等人来时坐的出租车,他们下车后未让出租车离开)。王小孬、王振玉、凌雪峰、贾腊八等人坐上出租车拉着被害人离开,程艳霞则独自骑摩托车离开。此后,王小孬等人则将被害人拉至大河涧乡往赵家厂路段野地,用木棍、皮鞋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威胁,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现金1390余元,并强迫被害人写下一张欠2000元赔偿款的字据。王小孬等人将赃款私分,并给程艳霞留出100元,但王小孬将程艳霞的100元据为己有,未给程艳霞。程艳霞事后在王小孬的住处见到了被害人写的字据,王小孬告诉程艳霞打了被害人,并抢了钱。案发后,被告人程艳霞逃至北京市,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艳霞伙同王小孬冒充工商管理人员向被害人索要20元“工商交易费”,后又向被害人索要5000元“赔偿费”,均表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程艳霞为王小孬提供手机,通知王振玉等人来“帮忙”,并强行将被害人拽上出租车拉走,已显示被告人客观上伙同他人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随后王小孬等人劫取了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程艳霞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艳霞没有直接参与劫取被害人财物,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程艳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如下判决:被告人程艳霞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产保管人、所有人或者守护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将财物强行抢走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本案中程艳霞虽然表示自愿认罪,但是否构成抢劫罪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可对案件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程艳霞伙同王小孬冒充工商管理人员向被害人索要20元“工商交易费”,这种行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其次,程艳霞、王小孬拦住被害人不让走,并以轧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5000元赔偿款,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其三,在要钱未果的情况下,王小孬用程艳霞的手机,联络人来“帮忙”,而王振玉等人到达现场后,继续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殴打),但已具有暴力威胁的意图,从被害人的角度考虑,被五、六个人围住要钱,心理恐惧可想而知。这时王小孬联络人来,实质上是在为下一步的抢劫做准备,可以视为抢劫预备,因为王振玉等人来到后,没让出租车离开,显然已有绑走被害人的意图。其四,王小孬等人将被害人强行拽上出租车,拉至野地实施抢劫。程艳霞骑摩托车离开。这时,程艳霞之所以没有一同坐车前往,是因为她需要把摩托车骑走,而不是她不愿以一同去。

我们对案件分析下来就是: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抢劫预备-实施抢劫。程艳霞直接参与了前三步,对于第四步实施抢劫也在其犯罪意图之内,因为程艳霞首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招摇撞骗、敲诈勒索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次王小孬联络他人“帮忙”,程艳霞积极提供手机,显然同意或希望王小孬等人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做法,所以程艳霞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考虑到程艳霞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与王小孬等人相比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说是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考虑到程艳霞自愿认罪,真心悔过,因此,法院量刑时给予了减轻处罚。

二、本案是否构成招摇撞骗或敲诈勒索,即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王小孬、程艳霞先后实施了招摇撞骗、敲诈勒索和抢劫,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如果招摇撞骗或敲诈勒索成功的话,就不会出现抢劫。招摇撞骗转化为敲诈勒索,然后又转化抢劫,这一系列的手段都是紧密联系的,可以视为一个行为。这也就是说可以从想象竞合犯的角度来考虑,即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可以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所以,本案定抢劫罪即可。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刑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