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鹤壁集法庭法官用公正、高效、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全面、耐心的释法析理感化当事人,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50000元标的款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年,原告山城区某设备制造厂向被告鹤山区某机械厂供应了价值250000余元的设备,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货款。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50000余元本金及2005年至今的利息。
受理案件后,鹤壁集法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向被告企业调取其相关财务帐目。经落实,被告法定代表人认可原告向该企业供应设备的事实,但同时表示,购买设备的事实发生在前两任厂长经营期间,自己目前是个人承包经营,并未见到或使用原告的设备,且与前任厂长交接时,并未提到该笔债务,不愿意承担付款义务。针对这种情况,鹤壁集法庭法官们一方面耐心地向被告释法析理,告知其原告所主张债务是针对该企业,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原告对其主张债务的效力,同时多次与原告沟通,告知其被告企业目前系个人承包经营的事实,希望双方能和解解决该案。通过一次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被法官们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感动,均表示愿意配合法庭协商解决此案。针对这种情况,法庭工作人员不失时机地组织双方法定代表人见面,具体商定付款数额及时间。经过认真的协商,双方于8月9日最终达成了一次性给付150000元的调解意见,并当场将全部标的款履行。
看着和解后双方当事人有说有笑、和和气气的样子,鹤壁集法庭法官们脸上也露出了会心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