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即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近期,鹤壁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拖欠法律服务费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当场向原告某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5000元。
2011年初,被告周某作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为周某提供法律服务,周某按所得赔偿金额3%向该所支付法律服务费。后在该所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周某与交通肇事案件的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获得三十余万元的赔偿款。而此后,在给付法律服务费时,双方发生争议,周某认为该赔偿款系双方和解所得,不应按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法律服务费,在支付了3000元后,对剩余款项拒不给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该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按合同约定给付法律服务费。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鹤壁集法庭法官经认真询问双方当事人并调阅被告周某所涉交通肇事案件卷宗,确认本案原、被告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获得三十余万元赔偿款事实清楚。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明确告知被告周某,原、被告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系自愿,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务且被告已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至于周某所认为的赔偿款系双方和解所得,这样就不用全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法庭耐心的释法析理,被告周某心服口服,在与原告达成再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5000元的调解协议后,当即将该款项全部履行,此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