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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是否转化为抢劫罪

  发布时间:2009-08-13 17:46:53


〈要点提示〉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条件是,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是否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二被告人虽当庭翻供,但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抢夺后采用暴力抗拒抓捕,已转化抢劫罪。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08)鹤山刑初字第23号(2008年6月26日)

〈案情〉

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强,男,生于1987年3月18日,汉族,小学肄业,住鹤壁市姬家山乡沙锅窑村1号院。因涉嫌抢劫2008年2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岳全福,男,生于1989年5月7日,汉族,小学毕业,住鹤壁市鹤壁集乡西街村3号院。因涉嫌抢劫2008年2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2008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岳强、岳全福驾驶一辆红色无牌两轮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系被告人岳强购买),尾随被害人李银枝来到鹤壁集邮政局西侧胡同内。被告人岳强驾车,被告人岳全福趁被害人不备实施抢夺,抢得被害人金耳环一只。后二被告人驾车逃跑,被及时赶到的民警用一铁梯堵在胡同口,二被告人大喊“撞死他们”,并试图用摩托车撞击,见民警未让开道路,二被告人掉头向胡同内逃窜,被害人见状即站在道路中间拦截,二被告人大喊“撞死她”,并驾摩托车冲向被害人,被害人侧身躲过摩托车。后摩托车翻倒在地,二被告人弃车逃窜,被告人岳全福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岳强捡起一块砖头欲砸追赶的民警,被民警按翻后抓获。经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604.52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岳强、岳全福对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抢夺金耳环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二被告人当庭均辩称在逃跑过程中没有暴力抗拒抓捕,没有说撞死被害人的话,没有用摩托车撞击被害人。被告人还岳强辩称自己拿砖只是为了吓唬抓他的人,没有砸人的意图。

〈审判〉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强、岳全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后二人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对拦截人员以语言、用摩托车撞击、砖头砸等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时所骑摩托车为作案工具,系被告人岳强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可以相互映证,二被告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对拦截人员有语言威胁、用摩托车撞击、用砖头砸的行为,故二被告人辩称在逃跑过程中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岳全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三、作案工具红色两轮雅马哈125型摩托车(无牌)一辆,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一般情况下,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就基本可以作出认定。但是,由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一些案件呈现出交织性,需要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形予以认定。

就本案来讲,属于典型的抢夺转化为抢劫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被害人金项链,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其后二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对拦截的民警和被害人大喊“撞死他们”,并试图用摩托车撞击,被告人岳强还用砖头欲砸民警,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由抢夺转化为抢劫,故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在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抱有侥幸心理,当庭翻供,辩称在逃跑过程中没有暴力抗拒抓捕,但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可以相互映证,二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对抓捕民警和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用摩托车撞击、用砖头砸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以抢劫罪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确的,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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