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件,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上级法院两次将案件发回重审,终于在近日尘埃落定,鹤壁集法庭法官经过不懈的努力,将该案成功调解,案件标的款当场全部履行。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做煤炭生意,于2004年底散伙。2005年原、被告又因煤炭生意发生纠纷,原告刘某于2007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85.81吨原煤的煤款14331.94元,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煤款的事实,以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刘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
经重新审理,2009年8月,重审判决再次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刘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原告申诉,省法院于2010年9月将该案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于2011年1月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原、被告双方都扬言,如果判的不公,要赴省、进京上访告状。对此,鹤壁集法庭法官清醒的认识到,原、被告双方因为此案审理周期过长,双方对立情绪极为激烈,此案的处理稍有不慎,势必会引发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在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后,鹤壁集法庭张志昊庭长通过各种途径与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沟通,以缓解双方激烈的对立情绪。在此基础上,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刘某煤款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这起诉讼达五年之久的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