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中午,呼某喝醉酒后敲开杜某家大门上的小门,没想到,杜某家拴在院内的狗一跃而起,咬伤呼某的嘴部及鼻部,呼某当即满脸流血。其家人赶到后,报打了110。经查,杜某家家中当时无人。
呼某被咬后不仅注射了狂犬疫苗,而且还进行了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虽经多次协商未果,呼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计40000余元。
鹤山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杜某强调,自己家中当时没有人,呼某擅自敲开自己家的小门,呼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呼某的任何损失应自行承担,不同意赔偿呼某分文。
法院多次调解未成,因此根据造成呼某被咬伤具体情况及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呼某各项损失的的20%共计8621.69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杜某作为动物饲养人,不论杜某有无过错,依法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提醒大家,如果养狗,作为狗的主人,一定要加大对狗的管理力度,不论家中有人无人,都不要放养或者散养。在家中无人时,也要将狗绳拴短,以防狗绳过长扑到他人。否则就会像本案被告杜某一样,不仅给他人造成痛苦,也让自己受到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