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质供应分公司副经理兼建材厂厂长、原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办事处负责人刘长河非法经营案终审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1-10-18 17:40:00


    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长河、申忠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鹤山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因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岳阳办事处)撤销,时任岳阳办事处负责人的被告人刘长河(男,56岁)为让其外甥申忠庆的天利公司承接岳阳办事处的相关业务,虚构岳阳办事处对天利公司有债务,将岳阳办事处对义马煤业集团公司97万余元的煤款债权转让给天利公司,并与天利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公司签订“磨帐”协议,将岳阳办事处对义马煤业集团公司25万余元的货款债权也转让给天利公司,由天利公司向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主张债权。后天利公司向义马煤业集团公司申请将25万余元货款也转为煤款,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将所欠债务均折价为煤炭供应给天利公司。天利公司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被告人刘长河明知天利公司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仍帮助申忠庆联系邯郸热电厂等单位将该煤炭销售。此后,天利公司和义马煤业集团公司、邯郸热电厂等单位继续开展业务,天利公司多次申请将坑木货款转为煤款,或者直接以现金方式从义马煤业集团公司购买煤炭,双方签订有煤炭买卖合同,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向天利公司供应煤炭,天利公司将煤炭卖给邯郸热电厂等单位。经司法会计鉴定,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天利公司销售煤炭收入共计9608307.71元,销售成本9000120.69元,销售毛利608187.0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忠庆以天利公司的名义,未经许可,在没有煤炭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煤炭,经营额96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扰乱了煤炭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长河明知申忠庆设立的天利公司没有煤炭经营资格,而帮助其建立煤炭购销渠道,并虚构天利公司对岳阳办事处的债权,以“磨帐”方式为申忠庆提供了资金帮助,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其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刘长河提出上诉。该案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新刚    

文章出处:刑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