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人民陪审团的积极参与下,民二庭顺利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有较大分歧的绿化工程合同纠纷。2010年9月20日,原李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绿化工程协议书,约定工程估计价为255300元,竣工时据实结算。工程完工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村民代表对该项工程进行了验收,最后确定绿化款、附加工程款共计474371.75元。2011年1月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余款未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94731.75元及利息。原告起诉至法院后,被告辩称验收报告上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也没有村主任签字,村委会副主任、委员及村民代表的签字不能视为是村委会对工程进行了验收,拒付剩余工程款。双方态度都很强硬,互不让步。
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民二庭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进行了评议。人民陪审团认为验收报告上虽然没有村委会主任签字,也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但该村副主任、委员及村民代表对该项工程进行了验收,其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处理本案中,依合同法的理论及从保护善意相对人交易稳定的角度来说不能简单地一味地强调无效,而应综合考虑,全盘兼顾。民二庭的法官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告知了当事人,经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握手言和,并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通过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正义感和公平感、社会经验及掌握的人情世故与法官专业裁判有机结合,可以使司法裁判真正体现社会正义,更具公信力。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拉近了案件当事人与法庭的心理距离,减少了对抗因素,增强了他们对法院工作和裁决结果的心理认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当事人服判息诉。通过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打开了法院的大门,也让社会公众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法院审判全貌,同时又有效地开展了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