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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法官对缓刑考验期满的罪犯进行回访

  发布时间:2011-10-27 07:27:34


    10月18日,一起曾被判缓刑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鹤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感谢刑庭法官这几年来对他的帮助和教育。

200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乘坐出租车时将司机的2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案发时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因平时无正当职业,不学习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能自我约束,而其父母又管教不严,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庭审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要以此为戒,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刑庭法官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司法理念,从轻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某被判缓刑期间,刑庭法官每年都要与他见面进行回访,了解他的情况,监督其遵纪守法。今年10月18日是其缓刑考验期满日,刑庭法官再次对他进行了回访,通过回访得知王某某现在在本市开发区一家俱城工作,走上了自谋职业的道路。庭长李桂红对他感到欣慰的同时还对其提出了殷切希望,勉励他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道德修养,好好工作,放下思路包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积极面对今后的人生,最后法官还特意向他赠送了法律类书籍,王某某对李庭长感激的同时也郑重的表示,今后要好好工作,遵纪守法,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年来,鹤山法院刑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始终坚持以教育、挽救的目的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对每个未成年缓刑犯建立“回访档案”, 详细记录他们的刑期、家庭情况、联系方式及判后各个时期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及时的对他们进行回访,掌握未成年缓刑犯的思想动态,有效的帮助未成年缓刑犯进行自我反思、使他们对今后的生活有了新的希望。

责任编辑:王新刚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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