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份,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原告某建材厂诉被告庞某、被告某建设公司、被告某混凝土搅拌公司买卖合同3起案件。为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经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快审快结,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调判结合,目前3起案件均已审结。
被告庞某称没有收到原告那么多水泥,原告提供了发货单和赊销水泥凭证、被告的收到条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民一庭办案法官依据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据,判决被告庞某给付原告水泥款69900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
被告某建设公司在鹤山区在建工地施工时,相关部门拖欠其工程款。得知这一情况后,民一庭首先与相关部门协调,要求其协助被告将款项支付原告,在相关部门不予协助的情况下,民一庭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这笔款项。因为有了前期的工作,被告主动找原告协商解决,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诉讼。
被告某混凝土搅拌公司系个人企业,长期不正常生产,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时,民一庭就费了不少周折,一次、两次、三次......找不到人。民一庭法官就采取蹲点的方式,连续三、四天派人守在企业主家门口,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将起诉状送达。经过和该企业主多次交谈,向其讲解不履行义务,可能影响其今后业务发展的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督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