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鹤山法院民一庭受理了原告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与被告九矿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因经营困难,向鹤山法院申请先予执行70万元。后经民一庭努力,先予执行款顺利到位。原告单位为表示对法院的感谢,于2011年11月15日上午,委托鹤山法院干警王保军将30000元赞助款转送法院,王保军随即向李晓晔院长做了报告,并将现金交给李院长。
当天下午,李晓晔院长召集纪检组、监察室的同志,介绍了情况,指出:作为人民法院和法官,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使命所需,是应该做的;况且,正是因为原告单位经营困难,才申请先予执行的,所以,即使当事人是诚心诚意的赞助,我们鹤山法院也不能收当事人的钱,原告用钱“感谢”完全没有必要。随即安排鹤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给王保军谈话,并让王保军将该款退还原告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对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支持我院基层建设的做法表示感谢,对王保军为院里争取赞助,解决实际困难的态度给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