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山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农民工魏某起诉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过和仲裁委协调,法官和仲裁员分别给原告魏某做工作,魏某主动撤回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书生效,原告魏某可以依照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魏某系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窑家村农民,自2007年7月份起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9月21日凌晨1时40分许,魏某等人在合金车间炉台,将废棒加到已经融化半锅料的锅中时,锅内镁溶液由于潮气向上飞溅,发生爆炸,将魏某烧伤。魏某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8日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原告等参加了工伤保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魏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损失。
公司称,魏某自愿放弃参加公司各项保险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已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52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96元;三、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受理案件后,民一庭的办案法官通知原告魏某,在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法官邀请办理此案的仲裁员到法院来,并召集原、被告双方到法院,首先由仲裁员向双方讲解仲裁委办理案件的程序,以及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由主办法官就本案原、被告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逐一解释,使原告认识到仲裁委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裁决结果公平公正,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案件结束后,仲裁员和当事人均表示,法官邀请仲裁员联合调解、共同说法,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并且对这种说法表示由衷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