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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我们很满意

  发布时间:2011-12-20 15:41:43


    鹤山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涉企案件时,非常慎重,不仅注重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保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案结事了,让双方当事人满意。

    日前,鹤山法院调解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案企业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法院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2009年11月4日,冀迷云乘坐齐小兵驾驶的豫F19248客车在崔村沟路口向东拐弯时,由于齐小兵操作不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和其他乘客多人受伤。原告被诊断为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需要第二次手术才能彻底康复,实施内固定取出术需要3000-5000元。豫F19248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参加了客运险。

    冀迷云曾于2010年7月向鹤山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因当时冀迷云刚出院不久,鉴定时无法确定其伤残等级,本院判决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60361.33元。2011年9月冀迷云自行鉴定为9级伤残,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等赔偿其损失9万余元。

    民一庭在审理本案时,分别给原、被告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公司赔偿冀迷云各项损失63000元,齐小兵赔偿冀迷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截止2011年12月8日,原告已经领取了全部赔偿款。

责任编辑:王新刚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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