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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力执行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1-12-20 15:51:14


     鹤壁市山城区窦马庄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张雪民、张雪山、张代群、胡建光、胡合林一案法院于2008年作出(2008)鹤山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张雪民、张雪山、张代群、胡建光、胡合林应给付鹤壁市山城区窦马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欠款38282.59元。

     判决生效后,鹤壁市山城区窦马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派人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不但不还借款,还出言威胁催收的工作人员,并说欠国家的钱,我有了就还,你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鹤壁市山城区窦马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多次催收无果后,案件申请执行后,曾对张雪山等进行了拘留措施,但是经过调查,发现他们贷款所办企业已经破产,担保人也都是农民,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是经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窦马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意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省高院开展了企业服务月活动,经过排查,发现被执行人张雪山这几年又在山城区开始创办企业,于是鹤山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在山城区政府的协助下找到张雪山,要求他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向辖区通报其不良信用情况。最后,他认识到如果自己再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将会给自己今后的创业在成不可预计的不良后果,于是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在协议履行期间,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鹤壁市山城区窦马庄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感激地对执行法官说:“有你们法院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我们开展业务风险降低了,企业效率也会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王新刚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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