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法院民一庭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对法院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两涉案企业均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2008年8月3日18时22分,原告姬某驾驶摩托车沿姬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古楼河村路段时,与沿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岳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姬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岳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姬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岳某驾驶的客车系某煤电公司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分别为60000元和500000元。
姬某因交通事故致精神障碍,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在鹤煤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200天,花费医疗费100287.40元,其中某煤电公司已垫付医疗费90000元。
鹤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姬某各项损失622000元,某煤电公司赔偿原告姬某374445.95元。
这是迄今为止鹤山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两个企业领到判决书后,对法院判决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对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款项交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