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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合议庭主动介入化解劳资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31 10:50:25



鹤山区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合议庭深入企业在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原某矿工人吴某,因20年前发生工伤,当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矿上当时按照协议,支付吴某各项赔偿款项7000余元。现吴某反悔,认为当时的赔偿弥补不了其实际损失。吴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超过时效驳回其请求。考虑到吴某构成二级伤残,家庭困难,鹤山法院民一庭本着妥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希望矿方给予吴某照顾;同时,也向吴某家属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双方互相谅解,做出让步。

责任编辑:王新刚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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