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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2-06-12 14:12:47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权利亦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原告起诉,应当提供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据以及与被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据;

    (三)被告答辩否定原告提出的证据,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反诉的,对反诉请求负举证责任;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应当提交证明其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享有权利的证据;

    (五)当时人为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特种行业专营许可证等文书;

    (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当事人发生变更、合并或破产、清算的,必须提交证明变更、合并或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七)案件涉及赔偿主张的,当事人应提供经济损失的证据(主要指原始单据);

    (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九)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或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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