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法院判处了屡教不改的盗窃犯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某,1995年6月7日因盗窃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04年7月20日因盗窃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4月6日因盗窃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
2009年2月4日14时许,刚刚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告人姬某窜至鹤山区姬家山乡巫山沟村,撬门进入郑某家中实施盗窃。此后又撬门进入周某家中实施盗窃,作案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跑。2009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姬某伙同马某窜至姬家山乡黄庙沟村,翻墙进入李某家中,撬开抽屉盗窃现金8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8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