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用真情化解了纠纷。
原告敬某因社会保险与某服务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敬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服务公司为其缴纳1995年至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仲裁裁决某服务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敬某缴纳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敬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鹤山法院民一庭查明,敬某于1991年在某服务公司上班,因违反计划生育某服务公司于2002年11月对敬某做出了除名的决定,但是决定书没有送达敬某。敬某直到2007年才知道自己被除名。敬某在服务公司上班期间,服务公司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敬某丈夫去世,自己抚养三个子女,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民一庭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原告家庭现状等角度给被告某服务公司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服务公司除了按照仲裁裁决结果为敬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另外给予敬某2000元的经济帮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满意。
鹤山法院民一庭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不仅仅囿于法律规定裁决,而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采取多种措施,想尽一切办法,尽最大努力为劳动者争取更大利益,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矛盾,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