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受害方及时拿到赔偿款990元,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某、李某某、张某与受害人杨某四人系同学,四人均未满14周岁。2011年6月22日下午放学后,李某、李某某、张某因为琐事对杨某进行殴打,致杨某受伤住院治疗。因为李某、李某某、张某均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对他们不予处罚,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李某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车费等共计1231.56元。
考虑到杨某、李某、李某某、张某都是同班的同学,同学之间平时发生点小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只是由于李某、李某某、张某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年少无知才会不计后果。针对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在认真倾听了各个少年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通过细致耐心的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李某某、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杨某990元,以后各方互不追究。杨某第二天就拿到了赔偿款。
一场纠纷化解了,法官又召集原、被告到法庭,告知他们今后要多学法、知法懂法,要互谅互让,要和睦相处。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通过法官的细致工作,他们已经认识到错误,今后一定会做一个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