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鹤山区法院的法官成功调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使即将反目成仇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1996年4月10日,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某、杜某等14人共同在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大吕寨村兴建北郊鸡场一座,投资645000元,其中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某、杜某各出资17万元。2012年1月13日大吕寨村村委会发放2010年2011年共一年半的维修租赁费23316元,扣除应缴给大队的赔青款租赁费4000元,剩余19316元被被告李某某取走。原告李某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的份额6438.6元。被告李某某认为维修租赁费要用于维修鸡舍,保持鸡场房屋能够正常使用,该款不能分配。
审理该案时,办案法官积极地向双方当事人做心理疏导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得到缓解。而后,办案法官分别向双方理事实、讲法律,并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还经过了多次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