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盗窃罪的被告人胡建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前盗窃罪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2009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后于鹤壁市看守所服刑。2009年6月17日,曾和胡某一起参与盗窃的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200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伙同贾某等人在山城区石林乡卜家沟村盗窃联通公司基站空调外挂机一台,后将空调外挂机拆开变卖,赃款私分后挥霍,经鉴定该空调外挂机价值6400元。该起犯罪事实在第一次判决胡某时,公诉机关未指控,现查实系漏罪,应当依法判决后数罪并罚。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贾某等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其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胡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