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十分注重少年审判工作,通过对近五年来我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除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特点之外,还存在着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占比例较大的另一特点。在这些案件中往往伴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人员需要较大精力做调解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未成年人审判势在必行。
经深入调研,认为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事和解机制的启动随机性强,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现今,刑事和解大多是法院主动启动,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强,当事人处于被动的状态。二是对实行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限制不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试行领域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案件和抢劫、强奸案件,其他诸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盗窃案件,至今没有适用过刑事和解制度。三是实行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的条件不一。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几类:(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有明确的被害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有效的控制。四是对刑事和解所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解不一。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是健全完善被害人刑事补偿机制。可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项救助资金,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捐助。被害人提出申请时,政府财政可先行支付。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可能,就尽百分之一百的努力,尽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部分,真正使民事部分案结事了,赢得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局面。四是挖掘社会力量,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尤其是社区力量必须逐步参与到未成年人审判的刑事和解过程中。法院通过挖掘社会、社区力量,在和解协议已经达成需要进一步履行的后续阶段,可以借助社区力量的督促作用,借鉴目前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教育挽救失足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