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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深化调解工作“一二三”

  发布时间:2009-08-31 15:25:54


    鹤山区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把进一步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一”是指营造一种氛围。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时,不仅充分发挥好调解室作用,通过合理场景布局,以空间布局创造和解的“硬环境”,还以温馨的语言、人性化的关怀,提示当事人互谅互让,珍惜亲情、友情、乡情,尽力做到使当事人纠纷解决,而双方不伤情感,营造和谐的“软环境”。

    “二”是指建立两项制度。院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巡回审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把调解业绩和巡回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判民事审判活动、考核民事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审判工作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调解率、即结率、息诉率和巡回审判率进行综合考核,强化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指给予三种倾斜。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院党组想方设法,从三个方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给予保障。即:力量上倾斜。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高低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组尽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充实调解工作力量。物质待遇上倾斜。对被评为的“调解工作优胜单位”的部门和“调解能手”的审判人员,给予重奖。政治待遇上倾斜。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审判人员,院党组在晋级晋职,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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