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鹤山法院民二庭把庭审作为宣传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阵地,通过规范、公正、高效的庭审树立司法权威。
原告乔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乔某诉称,其于2010年至2011年4月间在赵某处购煤后,向某企业供应。在向该企业供煤中,被告以次充好,经鉴定发热量不达要求,被企业少付煤款57652元,并被扣除了5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鹤山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将该案定为了庭审观摩。承办人通过阅卷分析,发现原告的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于是及时与原告的代理人交换意见,并向原告释法析理、分析利弊。
2012年7月5日庭审观摩时,原告及其代理人通过听取被告的辩解意见,也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于是当庭撤回了起诉,收到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
庭后,原、被告双方都说法院庭审各环节严谨规范,展示了法院的形象、法官的风采,彰显了法律尊严,使自己受到了教育,增强了司法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