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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在调解工作中彰显三种效应

  发布时间:2009-08-31 15:26:50


    鹤山区法院在调解工作中,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调解工作彰显出三种效应。

    一是“稳压器”效应。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靠调解方式结案,大量减少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实现了“双赢”结果。

    二是“助力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助力作用。一方面,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压力。今年1-7月份,我院上诉案件2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了41%。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委会研究疑难民事案件的压力。2008年我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为8件,今年以来由于调解工作得力,至今共尚未讨论一起民事案件。此外,还可以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使义务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很多案件都是当庭兑付、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节能器”效应。通过调解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因此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显而易见的节能效应。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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