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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深入开展“一打击两整治” 专项活动集中宣判三起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2-08-03 18:13:43



当庭宣判三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被集中宣判

    为深入开展“一打击两整治”(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整治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网吧经营管理秩序)专项行动,2012年8月3日,鹤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集中宣判了三起盗窃案件,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侵财犯罪多发势头,促进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

    当日,鹤山法院刑庭集中审理三起盗窃案件,并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宣判。

    案件一、被告人王某盗窃矿用电缆案。被告人王某系惯犯,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8月再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2010年7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到鹤煤九矿盗窃电缆,共计价值18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数额巨大,且系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件二、被告人李某生、李某良、孙某某盗窃通信光缆案。三被告人均系鹤煤公司某矿工人,2011年4月份至10月份,三被告人连续14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光缆,盗窃光缆总价值14000余元,并给联通公司等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件三、被告人刘某盗窃宾馆设施案。被告人刘某也系惯犯,2008年5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份,刘某刑满释放。2012年3月份,刘某到鹤山区某宾馆打工,一个月内连续作案八起,盗窃了宾馆的电脑、电视、手机、空调及现金等财物,总价值7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同时考虑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王新刚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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