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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发布时间:2012-08-09 08:36:48


     自诉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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