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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教诲 挽救失足少年

  发布时间:2009-08-31 15:29:12


    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麻某盗窃一案,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麻某,男,1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鹤壁市鹤山区某小区。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麻某伙同他人在山城区某家属院盗窃现金700余元,电动车一辆(价值2340元);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麻某伙同他人撬窗进入鹤山区长风路某居民家中,盗窃冰箱、彩色电视机、饮水机、电脑等物品,总价值137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退还失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麻某年幼时父母离异,麻某随父生活,家庭困难,初中毕业后辍学。父亲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无暇对其进行家庭教育,被告人自己也不注重学习,没有法制观念,又爱慕虚荣,看到别的同学有钱花,一时糊涂,实施盗窃。案发后,其父带着被告人到失主家中进行了赔礼道歉。针对被告人的特殊情况,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父亲及其他亲属共同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从其父亲、其家庭,对其寄予厚望,到其本身将来的工作前途、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劝说,最终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庭上失声痛哭,表示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做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人,报答父亲的养育之恩。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决心悔改,且已退赔失主,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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