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与行政机关打官司,由于这类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适用调解,而双方诉讼实力又在一定程度上不对等,因此矛盾显得很尖锐。针对此情况,鹤山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协调工作,通过协调促使原告撤诉。截止目前,近七成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原告方撤诉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鹤壁集乡王某驾驶一辆机动车,因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违章驾驶,被公安交警部门给予扣分和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我院起诉。
受理该案后,我院干警通过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确实处罚过重,便主动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使其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的瑕疵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同时,指出原告王某触犯交通法规也应当受到处罚,消除了其对行政机关的误解和偏见,促使王某主动撤诉。最终该案通过庭外和解,公安机关对处罚作了变更,王某自愿撤诉并交纳罚款。“官司赢了怕被找茬,输了又觉得心有不甘。”王某对“和解”这一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和解,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行政机关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同意作出一定意义的“让步”,原告在结案方式上也乐得“妥协”。而对老百姓来说,最重要的是有效、彻底地解决纠纷,而不是仅仅为了获得一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