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完善多元化行政协调和解机制,努力钝化官民矛盾,促进行政关系和谐。2007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和解撤诉率达75%以上,行政审判工作呈现无上访缠诉案件、无发回重审案件、无申诉案件的局面。
我院在行政审判中注重紧密结合案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的问题,及时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联系,释明法律,并提出相应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自觉改变或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我院还把案件协调、和解率作为考核行政审判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并积极拓宽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渠道,探索和完善了重大案件联合协调、邀请有关领导协助协调等多项机制,有效地促使了行政诉讼案件和解撤诉率进一步提高。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结合行政审判涉及行政法律法规广、接触新类型案件较多的特点,不断强化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司法审查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的审理难和息诉难问题。
在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前提下,我院坚持将诉讼协调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坚持公开、自愿协调,坚持有限协调及效率原则。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力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后相对人自愿撤诉,协调撤诉的案件审结后,督促行政机关自觉履行协议、兑现承诺,保证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确保案结事了。